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6 作者: 出处: 浏览:次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风景园林艺术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风景园林艺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1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风景园林艺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调动风景园林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结合学校风景园林艺术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聘任在风景园林艺术学院的教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规定
19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任职年限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①.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见习1年期满,经个人申请、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教,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时算起。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经6个月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认定 为助教,任职时间从毕业报到时算起。
③.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经3个月以上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认定为讲师,任职时间从毕业报到时算起。
④.新进博士后人员可直接认定为讲师,任职时间从进校报到时算起。
2.晋升讲师
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任助教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任助教满3年;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任助教满4年。
3.晋升副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任讲师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任讲师满6年;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任讲师满8年。
4.晋升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任副教授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任副教授满8年,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任副教授满9年;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任副教授满11年。
三、教师资格和教学评价
1.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为主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必须参加教学水平综合评价,教学水平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申报。
四、国内外研修经历
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在境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
五、班主任工作经历
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热爱集体,顾全大局,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
二、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普通话水平
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其中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须获得普通话测试合格证。
四、业务条件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满足相应职务的业务条件。
第四章 业务条件
一、晋升讲师:
1.基本要求
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完整的教案,实验、实习报告批改规范;及时完成校院安排的听课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教研活动;完成本人基本岗位职责且聘期内考核合格,能自觉接受并完成学院(系、部)、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业务要求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A、B条件:
A、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学时以上。
B、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
二、晋升副教授:
1.基本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本科教学,按期完成校、院安排的本科教学任务,能够从事一定的教学法研究;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完成本人基本岗位职责且聘期内考核合格,能自觉接受并完成学院(系)、教研室分配的工作任务。
2.业务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A、B及C、D中之一:
A、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发表收录论文1篇;或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代表性艺术作品5篇(件),其中艺术作品不少于2件。
B、主持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科研(教改)项目1(门)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科研(教改)项目2(门)项;或主持科研课题到款经费20万元以上;或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校级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前2名,特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特等奖前7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6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或获得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任现职期间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获得校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2次;或任现职期间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获得校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1次。
C、个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艺术类专业比赛或展览国家级1次或其它2次(其中省部级比赛或展览不少于1次,省部级比赛或展览获不低于优秀奖一次视为省部级比赛或展览2次。学生参赛指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专业比赛或展览,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或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及教学成果展1次(个人作品不低于20件)。
D、作为副主编以上编写正式出版教材、专著、个人作品集或专业书籍1部(含作图习题集、优秀案例图文集、学生实习地区观赏植物检索表等)。
三、晋升教授:
1.基本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本科教学,按期完成校、院安排的本科教学工作任务,能够从事一定的教学法研究;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人基本岗位职责且聘期内考核合格,能自觉接受并完成学院(系)、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业务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A、B及C、D中之一:
A、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发表收录论文2篇;或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代表性艺术作品6篇(件),其中艺术作品不少于3件。
B、主持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科研(教改)项目1(门)项;或主持科研课题到款经费50万元以上;或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校级一等奖第1名、特等奖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4名、特等奖前6名;国家级二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9名,特等奖证书持有者);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6名;国家级二等奖前8名,一等奖前10名);或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人才培养试验区、优秀教学团队、实验示范教学中心的主要成员(前三名);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人才培养试验区、优秀教学团队、实验示范教学中心的主要成员(前二名)。
C、个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艺术类专业比赛或展览4次,其中国家级比赛或展览不少于1次(或省部级以上比赛或展览不少于2次,省部级比赛或展览获不低于优秀奖一次视为省部级比赛或展览2次,国家级比赛或展览获不低于优秀奖一次视为国家级比赛或展览2次(或省部级比赛或展览4次)。国家级比赛或展览获金银铜奖一次视为国家级比赛或展览2次(或省部级比赛或展览3次)。学生参赛指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专业比赛或展览,及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或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及教学成果展2次(每次成果展个人作品不低于20件)。
D、作为主编以上编写正式出版教材、专著、个人作品集或专业书籍1部(含作图习题集、优秀案例图文集、学生实习地区观赏植物检索表等)。
第五章 评审机构
设立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及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高评会),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由8-11人组成,设组长1人,由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负责评审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校高评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内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校高评会负责对风景园林艺术艺术学科评议组推荐的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一、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个人申请、单位审查
申报人员向风景园林艺术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报材料公示
风景园林艺术学院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三天。
(三)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评审
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评审。
(四)任职资格公示
学校对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评审通过的人员校内公示三天。
(五)学校审定
校职改领导小组对通过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审定。
(六)发文聘任
对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人员发文聘任。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个人申请、单位审查
申报人员向风景园林艺术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报材料公示
风景园林艺术学院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三天。
(三)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
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评议,将通过评议人员向学校推荐。
(四)人事处审查、校内公示
人事处对风景园林艺术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人员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对于审查后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人选不再递补。
(五)校高评会评审
校高评会对人事处审查通过人员以实名制的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六)任职资格公示
对校高评会评审通过人员校内公示三天。
(七)学校审定
校职改领导小组对通过校高评会评审人员进行审定。
(八)发文聘任
对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人员发文聘任。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论文、著作认定
(一)认定的论文必须是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同等贡献作者)须在论文上注明方可认可。有多个通讯作者时,只认定1位,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认定:①贡献最大的通讯作者,②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通讯作者,③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
(二)在本学科领域顶级期刊发表的SCI论文在资格审查时可按照2篇SCI论文数量对待。
(三)新进博士毕业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博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可以认定(收录论文认定1篇,其它论文不超过2篇);新进博士毕业生指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内毕业进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认定的论文应是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校批准的校外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人员,在读期间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二或第三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可认定1篇。
(四)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人员,在校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认定1篇。
(五)收录论文指被SCI、EI、SSCI、A&HCI、CSSCI等全文收录的论文,且须有检索单位出据的收录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的网络版收录论文亦可认定,但需提供DOI编码及论文清样。
(六)担任处级管理干部的教师岗位系列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与教学、科研论文同等对待,但不得超过1篇;
(七)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中科院情报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为准。
(八)规定字数的著作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不超过2部,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没有具体说明的,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工作量:
1.独著或1人编写的按出版字数的100%计算其个人工作量。
2.著作中注明有主编、副主编和参编者,分别按出版字数的30%+30%+40%的比例计算主编、副主编和参编的个人工作量。著作中仅注明有主编和参编者(无副主编),分别按出版字数的50%+50%比例计算主编和参编的个人工作量。
3.由2人以上编写(未注明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以及有2人以上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按以下办法计算个人工作量: 有2人的按60%+4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3人的按50%+30%+2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4人的按40%+30%+20%+1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5人以上的平均计算个人工作量。
4.参编中有多人者,平均计算其个人工作量。
(九)在国外期刊以及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外文论文,未被SCI、EI和SSCI、A&HCI、CSSCI等收录,按照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十)所有认定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正规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其中中文期刊须同时具有ISSN及CN刊号,且已正式出版发行;认定的著作或教材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及CIP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二、成果和奖励认定
1.科技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推广奖。
2.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高校博士点基金按照省部级项目认定。
4.教学工作量及论著、科研成果和奖励均指任现职以来至申报截止期限内完成的;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推广项目和获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等应与申报者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和推广工作一致或相近;学术成果应为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及相近领域研究取得。
5.业务条件中的精品课程包括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
6.国家级展览是指由中国美协、文联、文化部、中央电视台等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展览;省级展览是指由其它部委、省级美协、文联、文化厅、电视台等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比赛或展览;比赛或展览分多级的,参加最终一级的方可认定。
7.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主要参加人”指排名前三名;任职时间按满年满月计算。
三、有关处理规定
1.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每次延迟2年申报;申报当年或前一年出现上述情况者,2年内不得申报。
2.对于未达到申报条件但已通过相应评议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延迟3年申报,已通过相应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①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者。
②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 经查实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取消其任职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且5年内不得申报。
四、评审规则
1.参会评委人数须大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
2.参评人获得同意票数大于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
3.投票一次有效,不得预投、试投,不得进行二次投票。
4.每位评委所投同意票数不得大于下达的评审指标数。
5.投票通过人数少于、等于或多于评审指标,均为有效结果。其中投票通过人数多于评审指标时,将超出评审指标的后几位申报人员(按票数多少确定)的任职资格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审议,并决定是否认定其任职资格。
五、其它
1.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
2.担任处级管理干部的教师,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1/2;经学校同意在校外进修、脱产攻读学历研究生以及培训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全免;校内学历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教学工作量减免1/2。
3.对引进人才及近5年内进校的博士后、应届博(硕)士和近5年内取得外校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不要求研修经历。近5年指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
4.连续两次申报同级职务未获通过者,须间隔一年后方可申报。从2015年起,凡参加学科评议组评审即记为一次,评审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不受此限制。
5.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若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申报的前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申报。
6.科研、实验成果的认定与审核由科研院负责;教学成果审核由教务处负责;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班主任工作经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7.对于评审环节或程序发生争议的,由人事处负责受理;对于评审结果发生学术争议的,由校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受理。
8.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各学科评议组、学部高评会、农业推广评审委员会、校高评会成员有直系亲属(如子女、夫妻、兄弟、姊妹、翁婿等)参评时,本人应予回避。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doc